5 領導作用
5.1 領導作用和承諾
5.1.1 總則
最高管理者應通過以下方面,證實其對質量管理體系的領導作用和承諾:
a)對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負責;
b)確保制定質量管理體系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并與組織環境相適應,與戰略方向相一致;
c)確保質量管理體系要求融入組織的業務過程;
d)促進使用過程方法和基于風險的思維;
e)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是可獲得的;
f)溝通有效的質量管理和符合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g)確保質量管理體系實現其預期結果;
h)促使人員積極參與、指導和支持他們為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作出貢獻;
i)推動改進;
j)支持其他相關管理者在其職責范圍內發揮領導作用。
注:本標準使用的“業務”一詞可廣義的理解為涉及組織存在目的的核心活動,無論是公有、私有、營利或非營利組織。
5.1.2 以顧客為關注焦點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以下方面,證實其以顧客為關注焦點的領導作用和承諾:
a)確定、理解并持續滿足顧客要求以及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
b)確定和應對風險和機遇,這些風險和機遇可能影響產品和服務合格以及增強顧客滿意能力;
c)始終致力于增強顧客滿意。
5.2 方針
5.2.1 制定質量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制定、實施和保持質量方針,質量方針應:
a)適應組織的宗旨和環境并支持其戰略方向;
b)為建立質量目標提供框架;
c)包括滿足適用要求的承諾;
d)包括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的承諾。
5.2.2 溝通質量方針
質量方針應:
a)可獲取并保持成文信息;
b)在組織內得到溝通、理解和應用;
c)適宜時,可為有關相關方獲取。
5.2.3 質量方針-補充
質量方針必須表達防錯和顧客期望。
5.2.4 安全方針
組織必須建立、實施、保持并溝通一份安全方針。安全方針必須應用5.2.1和5.2.2所描述的相應要求。
5.3 組織的崗位、職責和權限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組織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得到分派、溝通和理解。
最高管理者應分派職責和權限,以:
a) 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b) 確保各過程獲得其預期輸出;
c) 報告質量管理體系的績效及其改進機會(見10.1),特別是向最高管理者報告;
d) 確保在整個組織推動以顧客為關注焦點;
e) 確保在策劃和實施質量管理體系變更時保持其完整性。
5.3.1組織內的崗位、職責和權限-補充
最高管理者必須:
a)任命過程所有者(4.4.2 e);
b)記錄和溝通所有權的更新;
c)如果質量或安全要求未滿足,授權獨立于執行過程的代表來中止過程/產品/服務的提供。
在任務委派時,這個委派應被確定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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