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1997版修訂,并于2008年4月1日實施。
中央財政和省級地方財政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國家對生產、使用列入國家節能技術推廣目錄的需要支持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實行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國家通過財政補貼支持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的推廣和使用。
國家運用稅收等政策,鼓勵先進節能技術、設備的進口,控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出口。
政府采購制定節能產品、設備的采購名錄,優先列入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和設備。
國家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為符合條件的項目提供優惠貸款。
國家實行有利于節能的價格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的節能。
運用財稅、價格等政策,支持推廣電力需求側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資源協議等節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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