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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干貨|質量檢驗制度大全

    時間:2017-09-17 14:35:49來源:智天下顧問點擊:650

    包括進料檢驗、出貨檢驗、最終檢驗制度

     

    1.總則

     

    1.1 制定目的

    為節省檢驗成本,有效管制原物料、產成品之品質,特制定本辦法。


    1.2 適用范圍

    本公司品管單位執行各種抽樣檢驗作業,悉依本辦法執行。


    1.3 權責單位

    (1)品管部負責本辦法制定、修改、廢止之起草工作。

    (2)總經理負責本辦法制定、修改、廢止之核準。


     

    2.作業規定

     

    2.1抽樣計劃

    本公司品質檢驗之抽樣計劃采用GB2828(等同MIL-STD-105D)單次抽樣,一般檢驗II級水準及特殊檢驗S-2水準。


    2.2檢驗原則

    (1)本公司品質檢驗之抽樣計劃采用特別規定,均使用單次正常檢驗方式。

    (2)檢驗方式如需調整,應由品管部經理(含)以上之人員批準方可變更。


    2.3檢驗方式轉換說明


    2.3.1轉換核準程序

    (1)由品管部提出加嚴、放寬或恢復正常檢驗之申請,經品管部經理(含)以上人員批準。

    (2)由交驗單位提出放寬或恢復正常檢驗之申請,經品管部經理(含)以上人員批準。

    (3)由品管部經理(含)以上人員指示對某些檢驗采用加嚴、放寬或恢復正常檢驗方式,由品管部實施。


    2.3.2由正常檢驗轉換為加嚴檢驗的條件在正常檢驗過程中,連續檢驗十批(不包括兩次交驗復檢批)中,有五批以上被判定不合格(拒收)時,品管部可以申請改用加嚴檢驗。


    2.3.3由加嚴檢驗轉換為正常檢驗的條件在加嚴檢驗過程中,連續檢驗十批均判定合格(允收)時,品管部可以改用正常檢驗方。


    2.3.4由正常檢驗轉換為放寬檢驗的條件在正常檢驗過程中,連續檢驗十批均判定合格(允許),且在所抽取之樣本中,無主要缺陷(MA)及致命缺陷(CR)時,品管部或交驗單位可以提出放寬檢驗的申請。


    2.3.5由放寬檢驗轉換為正常檢驗的條件在放寬檢驗過程中,只要有一批被判定不合格(拒收)時,品管人員應報請品管部經理恢復正常檢驗方式。


    2.4全數檢驗時機

    有下列情形時,經品管部經理(含)以上人員核準,應采用全數檢驗:

    (1)交驗物料(成品)有致命缺陷(CR)時。

    (2)有安全上缺陷或隱患之品質問題時。

    (3)入庫檢驗及加工過程中不良甚多時。

    (4)品質極不穩定的。

    (5)其他狀況有必要實施全數檢驗時。


     

    3.附件

     

    [附件]HA01-1《樣本代碼表》

    [附件]HA01-2《抽樣表》


     

    進料檢驗規定

     



     

    1.總則

     

    1.1制定目的

    本公司為管制采購物料、委外加工物料品質,使其符合設計規格及允收品質水準,特制定本規定。


    1.2適用范圍

    凡本公司采購物料、委外加工物料或本公司自制之零部件均適用本規定。


    1.3權責單位

    (1)品管部負責本規定制定、修改、廢止之起草工作。

    (2)總經理負責規定制定、修改、廢止之核準


     

    2.檢驗規定

     

    2.1抽樣計劃

    依據GB2828(等同MIL-STD-105D)單次抽樣計劃。


    2.2品質特性

    品質特性分為一般特性與特殊特性


    2.2.1一般特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一般特性:

    (1)檢驗工作容易者,如外觀特性。

    (2)品質特性對產品品質有直接而重要之影響者,如電氣性能。

    (3)品質特性變異大者。


    2.2.2特殊特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特殊特性:

    (1)檢驗工作復雜、費時,或費用高者

    (2)品質特性可由其他特性之檢驗參考判斷者。

    (3)品質特性變異小者。

    (4)破壞性之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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