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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O 14001環境管理體系新舊版標準要求對照表

    時間:2017-09-17 13:59:57來源:智天下顧問

    ISO14001:2015 to ISO 14001:2004

    環境管理體系新舊版標準要求對照表

     

    ISO 14001:2015

    ISO 14001:2004

    4  組織所處的環境

    4 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4.1 理解組織及其所處環境

    組織應確定與其宗旨相關并影響其實現環境管理體系預期結果的能力的外部和內部問題。這些問題應包括受組織影響的或能夠影響組織的環境狀況。

    無此要求


    4.2 理解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

    組織應確定:

    a)與環境管理體系有關的相關方;

    b)這些相關方的有關需求和期望(即要求);

    c)這些需求和期望中哪些將成為其合規義務。

    無此要求

    4.3 確定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

    組織應確定環境管理體系的邊界和適用性,以界定其范圍。

    確定范圍時組織應考慮:

    a4.1所提及的內、外部問題;

    b4.2所提及的合規義務;

    c)其組織單元、職能和物理邊界;

    d)其活動、產品和服務;

    e)其實施控制與施加影響的權限和能力。

    范圍一經確定,在該范圍內組織的所有活動、產品和服務均須納入環境管理體系。

    應保持范圍的文件化信息,并可為相關方獲取。

    4.1 總要求

    組織應界定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并形成文件。

    4.4 環境管理體系

    為實現組織的預期結果,包括提高其環境績效,組織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并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包括所需的過程及其相互作用。

    組織建立并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應考慮4.14.2獲得的知識。

    4.1 總要求

    組織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確定如何實現這些要求,并形成文件。

    組織應界定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并形成文件。

    5領導作用

    無此要求

    5.1領導作用和承諾

    最高管理者應證實其在環境管理體系方面的領導作用和承諾,通過:

    a)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性負責;

    b)確保建立環境方針和環境目標,并確保其與組織的戰略方向及所處的環境相一致;

    c)確保將環境管理體系要求融入組織的業務過程;

    d)確保可獲得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

    e)就有效環境管理的重要性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進行溝通;

    f)確保環境管理體系實現其預期結果;

    g)指導并支持員工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做出貢獻;

    h)促進持續改進;

    i)支持其他相關管理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證實其領導作用。

    注:本標準所提及的業務可從廣義上理解為涉及組織存在目的的那些核心活動。

    無此要求

    5.2環境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在確定的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建立、實施并保持環境方針,環境方針應:

    a)適合于組織的宗旨和組織所處的環境,包括其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規模和環境影響;

    b)為制定環境目標提供框架;

    c包括保護環境的承諾,其中包含污染預防及其他與組織所處環境有關的特定承諾;

    注:保護環境的其他特定承諾可包括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

    d)包括履行其合規義務的承諾;

    e)包括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以提高環境績效的承諾。

    環境方針應:

    ——保持文件化信息;

    ——在組織內得到溝通;

    ——可為相關方獲取。

    4.2  環境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確定本組織的環境方針,并在界定的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確保其:

    a)適合于組織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規模和環境影響;

    b)包括對持續改進和污染預防的承諾;

    c)包括對遵守與其環境因素有關的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承諾;

    d)提供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框架;

    e)形成文件,付諸實施,并予以保持;

    f)傳達到所有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

    g)可為公眾所獲取。

    5.3 組織的崗位、職責和權限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在組織內部分配并溝通相關崗位的職責和權限。

    最高管理者應對下列事項分配職責和權限:

    a)確保環境管理體系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b)向最高管理者報告環境管理體系的績效,包括環境績效。

    4.4.1 資源、作用、職責和權限

    管理者應確保為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提供必要的資源。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和專項技能、組織的基礎設施,以及技術和財力資源。

    為便于環境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應對作用、職責和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形成文件,并予以傳達。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任命專門的管理者代表,無論他(們)是否還負有其他方面的責任,應明確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便:

    a)確保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與保持環境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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