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1年3月1日起已正式生效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若存在以下列舉的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責任追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嚴重違法行為、明知存在重大隱患而不排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他人作業的一般為業務、生產、經營、工程等直線管理人員,如:分管領導、部門經理、車間主任、班組長等,隨著這一法律規定的出臺,更進一步明確在刑事追責的主體,將對直線管理人員在安全違法行為將起到很大的遏制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21年9月1日起已正式生效
新安法的發布標志著:“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時代來臨,安全不再只是安全管理部門的事!
新《安全生產法》將第四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將第十九條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修改為“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新《安全生產法》對于安全生產責任劃分更加明確,增加“三個必須”原則: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班組長、車間主任、生產經理入刑案例
案例一:2020年12月9日11:40左右,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六氟磷酸鋰生產車間內在更換過濾器濾芯過程中,濾芯內殘留的無水氟化氫潑濺到作業人員身上,導致氟化氫中毒,造成1人死亡。
入刑人員:
于亮亮,班組長。
違反檢維修制度,默認秦進鋒違規代簽維修工單,未到檢維修作業現場進行安全交接、確認和檢查;未嚴格執行過濾器濾芯操作規程,未督促作業人員落實防護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處理建議: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劉林,生產經理。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履行不到位,安全檢查不到位,對有毒氣體長期報警的隱患未及時整改;對濾芯更換操作規程的制定審核把關不嚴,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濾芯更換操作規程培訓,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處理建議: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二:2018年3月1日12時20分,遷安市某建筑機電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唐山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苯加氫車間酸性污水暫存罐管道改造作業過程中發生爆燃引發火災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537.25萬元。
入刑人員:
魏某佳,唐山某公司苯加氫車間副主任。作為施工現場具體負責人,作業現場安全交底不到位、不規范;未對遷安天良公司的安全作業規程、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未對作業過程進行全過程監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三:2020年3月30日22時10分,江陰市某鋼鐵有限公司一煉鋼電爐碳粉罐發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入刑人員:
沈某,某鋼鐵公司特種車輛調度室總調度,公司碳粉準備作業負責人,在采用氮氣新工藝進行充碳作業前,未按照規定組織編制新的安全操作規程,也未進行專門培訓和考核,仍然安排碳粉準備作業人員照常上崗作業,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由公安機關對其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四:2019年5月2日凌晨1時10分左右,神木市陜西某投資集團電化有限公司2#電石爐發生一起燒傷事故,造成多人不同程度燒傷。事發后傷員全部送往醫院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