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及使用指南,旨在使組織能夠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條件以預防與工作相關的傷害和健康損害,同時主動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績效。這包括考慮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并制定和實施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和目標。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組織: a) 建立、實施和保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以提高職業健康安全,消除或盡可能降低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包括體系缺陷),利用職業健康安全機遇,應對與組織活動相關的職業健康安全體系不符合; b) 持續改進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績效和目標的實現程度; c) 確保組織自身符合其所闡明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d) 證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本標準旨在適用于不同規模、各種類型和活動的組織,并適用于組織控制下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該風險考慮了組織運行所處的環境以及員工和其他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 本標準未提出具體的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準則,也未規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結構。 本標準使組織能夠通過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整合健康和安全的其他方面,比如員工健康/福利。 本標準未涉及除給員工及其他相關方造成的風險以外的其他問題,比如產品安全、財產損失或環境影響等風險。 本標準能夠全部或部分地用于系統地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但是,只有本標準的所有要求都被包含在了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中且全部得以滿足,組織才能聲明符合本標準。 注:有關本標準要求的意圖的更多指南,請見附錄A 。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無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略 4 組織所處的環境 4.1 理解組織及其所處的環境 組織應確定與其宗旨相關并影響其實現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預期結果的能力的外部和內部間題。 4.2 理解員工及其他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 組織應確定: a) 除了員工以外,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有關的相關方; b) 員工及這些其他相關方的有關需求和期望(即要求); c) 這些需求和期望中哪些將成為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 注:確定管理類員工和非管理類員工不同的需求和期望是很重要的。 4.3 確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范圍 組織應確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邊界和適用性,以界定其范圍。 確定范圍時組織應: a) 考慮4.1 所提及的內、外部問題; b) 考慮4.2 所提及的要求; c) 考慮所實施的與工作相關的活動。 范圍一經確定,組織控制下的或在其影響范圍內的可能影響組織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活動、產品和服務應納入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應保持范圍的文件化信息,并可獲取。 4.4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組織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并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包括所需的過程及其相互作用。 5 領導作用與員工參與 5.1 領導作用與承諾 最商管理者應證實其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方面的領導作用和承諾,通過: a) 對保護員工的與工作相關的健康和安全承擔全部職責和責任; b) 確保建立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和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并確保其與組織的戰略方向相一致; c) 確保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過程和要求融入組織的業務過程; d) 確保可獲得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 e) 通過協商、識別以及消除妨礙參與的障礙或障礙物,確保員工及員工代表(如有)的積極參與; f) 就有效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符合職業健康安金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進行溝通; g) 確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實現其預期結果; h) 指導并支持員工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做出貢獻; i) 通過系統地識別和采取措施以應對不符合、機遇以及與工作相關的危險源和風險,包括體系缺陷,確保及促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持續改進以提商職業健康安全績效; j) 支持其他相關管理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證實其領導作用; k) 在組織內培養、引導和宣傳支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文化。 注:本標準所提及的“ 業務”可從廣義上理解為涉及組織存在目的的那些核心活動。 5.2 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與組織各層次的員工協商后(見5.3和5.4)建立、實施并保持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環境方針應: a) 包括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條件以預防與工作相關的傷害和健康損害的承諾,并適合于組織的宗旨、規模、所處的環境以及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和機遇的特定性質; b) 為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提供框架; c) 包括滿足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的承諾; d) 包括利用控制層級(見8.1.2)控制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承諾; e) 包括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見10.2)以提高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承諾; f) 包括員工及員工代表(如有)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決策過程的承諾。 職業健康安全方針應: —保持文件化信息并可獲取; —向組織內的員工溝通; —適當時,可向有關相關方提供; —應定期評審以確保持續的相關性和適宜性。 5.3 組織的崗位、職責、賁任和權限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在組織內部各層次分配井溝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內相關崗位的職責、責任和權限并保持文件化信息。組織內每一層次的員工應承擔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中其控制部分的職責。 最高管理者應對下列事項分配職責和權限: a) 確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b) 向最高管理者報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績效。 5.4 參與和協商 組織應建立、實施和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由所有相關層次和職能部門的員工和員工代表(如有)參與(包括協商)建立、策劃、實施、評價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組織應: a) 提供參與所需的機制、時間、培訓和資源; b) 及時提供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清晰的、可理解的和相關的信息; c) 識別和消除妨礙參與的障礙或障礙物并最大限度地降低那些無法消除的; 注1: 障礙和障礙物可能包括沒有對員工的輸入或建議作出回應,語言或讀寫障礙,報復或報復的威脅以及使員工喪失參與信心的或妨礙員工參與的方針或做法。 d) 特別強調非管理類員工參與下述活動: 1) 確定他們參與和協商的機制; 2) 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見6.1,6.1.1和6.1.2); 3) 控制危險源和風險(見6.1.4)的措施; 4) 識別能力、培訓和培訓評價的需求(見7.2); 5) 確定需要溝通的信息以及如何溝通(見7.4); 6) 確定控制措施及其有效應用(見8.1,8.2和8.6); 7) 調查事件和不符合并確定糾正措施(見10.1); e) 特別強調非管理類員工參與協商下述活動: 1) 確定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見4.2); 2) 制定方針(見5.2); 3) 適用時分配組織的崗位、職責、責任和權限(見5.3); 4) 確定如何應用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見6.1.3); 5) 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目標(見6.2.1); 6) 確定外包、采購和分包商的適用的控制方法(見8.3,8.4和8.5); 7) 確定哪些需要監視、測量和評價;(見9.1.1); 8) 策劃、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審核方案(見9.2.2); 9) 建立一個或多個持續改進過程(見10.2.2)。 注2: 參與可能包括,適用時,積極參與健康安全委員會和員工代表。 注3: 國際組織制定的國際勞工標準建議無償向員工提供個人防護用品(PPE)以消除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中妨礙員工參與的一個重要障礙。